作者:王仲琦 冯樱子
7月9日,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发布股东资格批复,同意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凉山州财政局等10家单位持有的凉山州商业银行(下称“凉山州银行”)15723.99万股股份。
批复表明,此前处于筹备阶段的“四川银行”已经处于实质性推进阶段。
6月26日,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同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宣布将通过新设合并方式共同组建一家商业银行。当地一位银行业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合并组建商业银行一事正在稳步推进,但名字是否叫四川银行有待后续发布公告确认。其实,早在2016年9月,四川省就曾表示将推动四川发展控股公司组建金控公司和“四川银行”。而不少业内人士均认为,攀枝花银行和凉山州银行合并重组后的商业银行就是传说中的“四川银行”。
记者注意到,近期凉山州银行一直处于风口浪尖,在公告拟合并重组后一周内,该行接连爆出2.8亿骗贷案、原凉山州银行副行长等受贿案;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二审民事裁定书,让凉山州银行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浮出水面。值得一提的是,涉事股东入股资金来自贷款。
对于骗贷案和股东贷款入股是否合规等问题,本报记者通过电话与凉山州银行取得了联系,但该行相关工作人员听完这些问题后,说了一句“不清楚”后便匆忙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多次拨打该电话,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卷入股权转让纠纷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西昌泸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泸山电力”)、西昌市昌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昌平物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起发生在6年前的股权转让事件的最新进展。
昌平物业是凉山州银行股东,其与泸山电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凉山州法院”)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凉山州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追加凉山州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披露,2014年7月9日和12月18日,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昌平物业将其持有的凉山州银行28780986股股权以90535616.7元价款全部转让给泸山电力,并约定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泸山电力表示,其按协议约定分次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随后,转让双方把《股权转让协议》呈交给凉山州银行,但未得到该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回复。2017年5月底、6月初,泸山电力再次找到昌平物业要求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但银行称股权转让未经审批,手续不合法。
“泸山电力受让的股权因昌平物业自身债务而被法院财产保全,昌平物业已客观不能交付股权。时至今日,泸山电力购买的股权31659085股(含红股)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昌平物业已不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泸山电力支付了近1000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到头来钱股两空,泸山电力的财产利益受到了重大损失。”泸山电力进一步表示。
据此,泸山电力诉请判令解除与昌平物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昌平物业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对此,昌平物业并不认可。昌平物业认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经凉山州银行董事长郝卫宁介绍,且泸山电力承诺由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昌平物业才同意的。在协议签订后,昌平物业也配合泸山电力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上报给凉山州银行,而且昌平物业自2014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便没有再行使过股东权利。至今双方未能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原因是泸山电力没有通过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造成的。因此,即便合同解除,昌平物业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凉山州银行在庭审时辩称,”我公司对泸山电力、昌平物业私下转让股权不清楚,昌平物业至今仍是凉山州银行的股东”。
2018年11月2日,凉山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泸山电力与昌平物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对转让款和利息等做出相应裁定。
当所有人都以为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就此终结的时候,今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裁定书,经当事方上诉,该院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股东入股资金来自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泸山电力、昌平物业股权转让产生纠纷案,在双方质证过程中,对凉山州银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等也进行了披露。
泸山电力在庭审阶段对昌平物业提交的证据质证时透露,《股权转让协议》及二份《补充协议》中明确说明,昌平物业购买凉山州银行股份的资金是向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的贷款。在泸山电力、昌平物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产生的借款利息,合计16280672.82元。该部分利息和股权转让款合计作价90535616.7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包含该利息。
也就是说,昌平物业入股凉山州银行的资金是贷款。对此,股权转让双方及凉山州银行均没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定。
对此,四川一位城商行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彼时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较高,但也存在一些社会资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2018年1月,原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在股东资金来源方面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需“家底殷实”。《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剑指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的市场乱象。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昌平物业在庭审时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经凉山州银行董事长郝卫宁介绍的”。公开信息显示,郝卫宁时任凉山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凉山州纪委监委网站披露,2017年6月,郝卫宁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郝卫宁违反组织纪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投资、银担合作等重大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对州商业银行违规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擅自降低贷款利率、违规投资设立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批和重大投资决策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其中,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2018年1月3日,郝卫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事实上,凉山州银行不仅是相关负责人出现贪腐问题,该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案件近期也暴露出来。
今年7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间,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另外15人,采用与贷款并无关联的虚构贷款主体身份,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向凉山州银行骗取贷款38起,骗得资金共计28120万元。令人震惊的是,该行的原副行长陈盛文(已判刑)、小客户中心主任毛某(另案处理)曾多次接受朱某的贿赂,合计金额303.6万元,为骗子大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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