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金花股份(4.470, 0.00, 0.00%)(维权)(600080)、新潮能源(1.560, -0.06, -3.70%)(维权)(600777)双双发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后仍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在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索赔;在2020年5月29日收盘后仍持有新潮能源股票,在5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索赔;(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关于金花股份,4月30日发布的一系列公告称,在 2019 年度审计期间,经自查发现,并与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核实确认,在 2019 年度期间,曾发生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但是金花股份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的《金花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却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两相对比,金花股份显然在信息披露上违法违规。这次遭证监会调查,理所当然。(金花股份维权入口)
至于新潮能源,在公告中明确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天中岩)诉讼事项信批违规被调查。同时被调查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和前任监事杨毅。
根据新潮能源的公告及媒体报道,涉及恒天中岩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中,新潮能源作为担保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对此,2018年12月新潮能源曾称在自查过程中,新潮能源原综合管理部经理杨毅回忆称,应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和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的要求,其曾于2017年10月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当时没有对用印文件留底。新潮能源又同时表示, 尚未知悉恒天中岩是否持有该合同原件,亦无法判断该合同中的印章是否即为公司真实公章,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原告为恒天中岩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在2018年提起诉讼,但到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453号民事裁定书,最终确认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
张志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诉讼标的巨大,恒天中岩要求支付回购价约6.1亿元,并支付违约金约6348万元。担保文件上新潮能源的公章是否真实,不仅对新潮能源是否承担担保或其他法律责任及相应风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涉及原先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信批违法情形。为此,公章的鉴定结果,新潮能源应当及时公告,但新潮能源的公告及相关媒体至今没有予以说明。
随着证监会对金花股份、新潮能源的立案调查,相信更多真相将付出水面。如果金花股份、新潮能源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的,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声明: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责任编辑:李伟)